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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空气净化工程中药品净化车间空气洁净度划分

作者:长沙天之净 时间:2023-08-10 点击:274次

1.药品生产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可以划分为四个**

洁净室空气洁净度**表

尘粒**大允许数/立方米微生物**大允许数

洁净度** ≥0.5μm≥5μm浮游菌/立方米  沉降菌/皿

100级3,500051

10,000级350,0002,0001003

100,000级3,500,00020,00050010

300,000级10,500,00060,0001,00015

2.洁净室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:

(1)洁净室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。其工作人员(包括维修、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、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;对进入洁净室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督促。

(2)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应该设置缓冲设施,人、物走向合理。

(3)100级洁净室内不得设置地漏,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,当不可避免时,手部应及时消毒。

(4)10,000级洁净室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**区域。

(5)100,000级以上区域的清洁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内洗涤、干燥、整理,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。

(6)洁净室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、光洁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。

(7)洁净室内使用无脱落物、易清洗、易消毒的卫生工具,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,并应限定使用区域。

(8)洁净室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、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应该符合规定,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。

(9)洁净室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,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。

(10)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、维修、保养并作记录。

3.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应该包括:(1)空气净化系统;(2)工艺用水系统;(3)生产工艺及其变更;(4)设备清洗;(5)主要原辅料变更

无菌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还应增加:(1)灭菌设备;(2)药液滤过及灌封(分装)系统

4.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、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。

5.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,应按标签管理。

6.药品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,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,并建立合箱记录。

7.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。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。